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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由来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项长期政策,从最初提出到最终确立,经过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一)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创造性地坚持和运用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提出了一些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理论观点和政策思想。

1922年,《向导》发刊词指出: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宗教信仰这几项自由权利,“已经是生活必需品”,说明党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性已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1931年,《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标志着党的宗教政策开始形成。虽然它带着浓厚的时代特点,但确定了党对于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行动准则。

1938年,《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决议案》指出:“予人民以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宗教、信仰等自由。”1942年2月,《新华日报》发表社论《共产党对宗教的态度》,较为完整、系统地阐述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强调了共产党尊重宗教信仰自由,而且也申明了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共产主义)的权利。毛泽东在七大政治报告中也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这些阐述在坚持马列主义关于宗教问题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为我们党规定了一条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路线和一系列具体的方针、政策。

(二)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历史上延续下来的各种宗教都面临着如何尽快适应新政权新社会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制定了慎重稳进的宗教工作方针和一些具体政策,以保障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宗教活动的进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第五条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问题,在《共同纲领》的第53条特别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总结及宗教的自由。”这些政策规定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为法律条文的确立提供了重要支持。

1952年11月22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重申“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宗教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样,宗教信仰自由便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

1957年以后,党在宗教工作中出现了“左”的错误,“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宗教政策受到严重破坏,强行禁止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把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不少信教群众视为“牛鬼蛇神”、“专政对象”,极大地挫伤了广大信教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宗教政策得到恢复,宗教工作走回正常轨道。1981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涉政治和干预教育。”1982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明确规定“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同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结了宗教工作方面的经验教训,并在第三十六条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时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强调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就宗教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对宗教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宗教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开启了宗教工作新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2018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以详实数据和大量事实,系统介绍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法律,全面展示中国宗教工作取得的新成就、新进展,彰显了中国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坚定意志与不懈追求。从修订公布《宗教事务条例》到依法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活动,从改善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到完善宗教教育体系,从依法保护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到纠正扰乱宗教领域正常秩序的行为……中国始终坚持从本国国情和宗教实际出发,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白皮书披露的事实证明,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如此,党和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涵得到最明确、最系统的表述,为保障广大信教群众的基本权利,做好新时期宗教工作奠定了重要政治和法律基础。

来源:新华网、《统一战线100个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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