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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有话说】省政协委员谈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事件

省政协委员谈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事件——依法维权依然是消费者表达合理诉求的基本途径

新买的汽车出现问题后如何维权,让很多购车者甚为苦恼。

4月9日,在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内,一名女子坐在引擎盖上哭诉的视频传遍网络,此举引发了全民大讨论。

无独有偶,4月17日,兰州之星奔驰4S店内,又一名女车主通过“坐引擎盖式维权”引起国内各大媒体注意。4月18日,佛山市一名孕妇坐在奔驰车顶上讨要说法的图片和视频再次“燃爆”网络。

此举的目的都与“维权”有关。

事后,西安奔驰维权事件女事主坦言,“道阻且长”的维权之路致使她出此下策。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消费过程中遇到问题究竟该如何维权?来自法律界的省政协委员陈学民、张正昇以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事件为切口,作出了专业解答。

新车漏油属重大质量问题 4S店和生产商理应换车或退款

回到西安奔驰事件,省政协委员、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学民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4S店交付的新车还未开走即出现漏油情况,说明其交付的车辆不合格,因此4S店构成合同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即退款,当然也可以要求换车。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4S店因交付车辆不合格,理应承担相关责任。

省政协委员、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张正昇也表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西安奔驰事件应当属于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要求4S店退款或换车。4S店和生产商应该承担责任,由于质量问题的责任,应该由生产商承担换车或退款的责任。

汽车“三包”只是政策 4S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女事主提出换车或退款诉求后,销售人员称需等待3天。但此后的15天时间里,4S店多次变更协商方案,最终提出,根据国家“三包”政策,只能换发动机,这一回应也彻底激怒了女事主。

那么,4S店的做法是否合理?

张正昇委员表示,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消费者购车过程中遇到重大质量问题,可以按“三包”政策进行处理。

在此次事件中,如涉事车辆发动机漏油是因为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涉事女车主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4S店的处理目前只同意免费更换发动机并无法律问题。

但“三包”政策同时规定,若在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可以更换或退货。如果涉事车辆发动机漏的是燃油,则属于“燃油泄漏”,因此涉事女车主,可以选择要求4S店更换或者退货。

张正昇委员认为,应当由没有任何利益的第三方对车辆进行检测,鉴定涉事车辆发动机漏油的原因。

陈学民委员则表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只有出现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4种情况才能直接更换或退货,否则,只能在累计更换或维修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才能直接更换或退货。此次事件中,涉事车辆是漏机油,不属于上述4种情况,所以4S店换发动机是的说法是符合三包规定的。

但陈学民委员同时指出,汽车“三包”政策只是规定,而不是法律,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看,4S店提出的更换发动机的说法是符合不上述法律规定的。

4S店无权收取“金融服务费” 不开发票涉嫌偷税漏税

值得注意的是,西安奔驰维权事件中,牵出了一项名为“金融服务费”的收费。事实上,这笔费用的收款方并非4S店,而是消费者通过微信转账给个人账户,且4S店并未对这笔收费开具发票,女事主对此提出强烈质疑,并在网上引起众多车主的广泛共鸣。

而央视、新京报等诸多媒体调查发现,向办理分期购车的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是4S店的普遍做法。此外,许多4S店还向消费者收取上牌费、车辆检测费、装潢费、提车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动辄高达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同样需支付给个人账户且不开具发票。

那么,4S店收取所谓“金融服务费”是否合理?有何依据?

陈学民委员告诉记者,4S店是无权提供《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里提到的“汽车金融服务”的。4S店所提供的所谓“金融服务”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给汽车金融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如果4S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行收取这笔费用,就是违法的,侵犯了消费者受《消费者保护法》所保护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如4S店在收取上牌费、车辆检测费、出库费、“金融服务费”等费用时,没有采取对公支付,而是微信支付给个人,而且没有开具正规发票,这不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税收法规,涉嫌偷税漏税。

张正昇委员也表示,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不仅无法律依据支持,并且其合法经营范围也不包括金融代办资质。据其介绍,工商部门颁发给4S店的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并不包括与金融服务有关的内容,即4S店没有资质收取这笔金融服务费,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无论消费者是否对收取金融服务知情,4S店都应退还该笔费用。

政协委员:依法维权依然是消费者的基本途径

正常的渠道无法达成诉求,一些消费者不得已而选择西安女事主的做法。这种“按闹分配”的怪圈如何打破?消费者又该如何有理有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在张正昇委员看来,作为消费者,应该时刻牢记,法律是最大的“护身符”,依法维权依然是我们的基本途径。

张正昇委员、陈学民委员均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此次奔驰维权事件为例,在“金融服务费”曝出后,众多车主普遍反映曾被4S店在不知情情况下或强制收取“金融服务费”等费用。当问题浮出水面,消费者该如何收回这笔费用支出?

陈学民委员认为,4S店在收取“金融服务费”等费用时,如果事先没有向消费者告知,其相应的服务应视为在消费者购车的情况下4S店免费提供的,消费者当然可以要求经销商退还。

张正昇委员则援引2017年7月1日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指出消费者要求经销商退还“金融服务费”合理合法。

两位委员指出,如果消费者与经销商协商未果,后者拒绝退还“金融服务费”,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或到当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投诉,或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在通过上述渠道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按合同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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