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简则
(1988年7月20日政协甘肃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委会会议通过,2003年5月14日政协甘肃省第九届委员会第8次主席会议修订,2005年6月29日政协甘肃省第九届委员会第37次主席会议修订,2016年9月23日政协甘肃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39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协甘肃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进一步推进省政协委员视察、考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省政协实际,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委员视察工作是省政协办公厅、委员工作委员会组织省政协委员,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重要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和委员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实地察看,咨政献言,反映社情民意等主要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委员考察工作是省政协办公厅、委员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省政协委员,就全省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增进共识、献计出力。
第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了解省情民情,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贡献力量。
第四条 省政协办公厅、委员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带有全局性、综合性的视察、考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省政协办公厅根据省政协全委会议和常委会议提出的主要任务,拟定视察、考察计划,经秘书长会议讨论后,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办公厅、委员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委员考察。由专门委员会拟定考察计划,提请秘书长会议审议,报主席会议批准,由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除年度计划安排的视察、考察外,临时安排的视察、考察,须报请主席会议同意,由办公厅或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兰州市内的省政协委员的视察、考察活动,由省政协办公厅、委员工作委员会组织;在兰州市外的省政协委员的视察、考察活动,由省政协办公厅委托各市、州政协组织。省政协办公厅、委员工作委员会或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到市、州的视察、考察,根据视察、考察内容需要邀请所在地省政协委员参加。
第八条 省政协办公厅、委员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考察工作由主席或副主席带队;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考察由分管副主席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带队。
第九条 委员是视察、考察工作的主体,办公厅、委员工作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广泛组织委员参加。委员视察、考察活动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坚持“务实、高效、规范、协作”原则,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严格纪律,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轻车简从,厉行节约。
第十条 视察、考察工作计划一经审议通过,要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了解相关情况,加强与市、州政协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确保视察、考察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委员参加视察、考察前,应围绕视察、考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视察、考察中,应深入了解实际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视察、考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内部交流、与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
第十二条 视察、考察团要深入基层,与有关方面进行座谈,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实事求是地与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提出建议;要对掌握的情况和材料进行深入研究,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考察报告。
第十三条 重要的视察、考察报告要及时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并以省政协办公厅文件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或有关部门。省政协办公厅或各专门委员会要重视视察、考察团和委员意见建议的反馈和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视察、考察活动的新闻宣传工作。视具体情况可邀请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报道,也可邀请当地新闻单位对视察、考察活动进行报道。
第十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经费由省政协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本简则经政协甘肃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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