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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言:调整探亲假制度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我国现行的探亲假制度已经实施了26年,期间从未进行过任何修订和完善,与现实情况相对照,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因素,亟须调整。

  现行探亲假制度调整的必要性1981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提到: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省外),每年给探亲假20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探亲假20天。这一总体规定,与现实的就业状况、婚育政策、兄妹数量等,已经很不适应。

  首先与现行的婚育政策和人才流动状况不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人员流动频繁,婚姻的地域范围扩大,夫妇俩人都在异乡工作成家的比例越来越高。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成家立业,夫妇俩与四位老人三地分居,需要两地探亲的情况将大量出现。这使探亲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所需的时间和费用都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大相径庭。

  其次与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现状不相适应。日益增多的空巢老人已经成为需要高度关注的特殊社会群体。对空巢老人而言,物质生活还不是主要的,他们更关注和渴望得到子女的关爱和精神赡养,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调整探亲假制度的社会动力。很显然,对空巢老人来说,四年见子女一次的制度安排,显然与他们的愿望和需求相背离。

  第三是维系中华传统道德和伦理的需要。制定一个“以人为本”、充满人性关怀与和谐合理的探亲制度,能够起到传承文化道德的重要作用。不可否认,多年来我们在传统文化继承和美德教育方面的弱化,是出现一个较大的“冷漠一代”群体的重要因素。但与父母相距过远、交流太少,也是十分重要的原因。我们不能让亲情因距离而更加缺失,不能让老人因距离而长久地守望。

  第四是与其他相关制度一致的需要。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的规定相比,现行探亲假制度明显有失公允。公派出国留学生在国外留学3年以上的,满2年可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外时间较长,其在国内的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申请探亲假,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前3个月为带薪假。相关制度的不一致,有违国民待遇一致的基本原则。

  几点建议:

  1、放宽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规定。不再区分“已婚”和“未婚”,“已婚”和“未婚”不能成为需不需要探望父母的理由。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能从制度上造成“成家立业忘爹娘”的观念。同时,至少要允许独生子女夫妇探望双方的父母,媳妇探望公婆、女婿探望岳父母均应享受探亲假待遇。无论婚前婚后的探亲假,原则上可考虑改为每年一次,条件不成熟可先实行两年一次。

  2、按探亲旅途的实际距离确定假期。探亲假的界定,不应以省内省外做区别标志,以探亲旅途的实际距离来确定假期较为合理。同时,要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如短程探亲职工可分开使用探亲假,并给予适当的优惠;允许职工将各种补休时间并入探亲假期使用等等。

  3、调整探亲路费报销标准。25年前的工资水平已不能与现行标准相比,若仍按超过本人工资30%的部分才给予报销,则实际可报销的部分很少。宜改为按实际旅费的一定比例报销为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目前调整探亲假制度的必要性很明确,时机也已成熟。《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假规定》就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同时,部分地区和单位对完善探亲假制度也已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为此,希望国家人事部门能尽快将修订探亲假政策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使探亲假制度真正成为亲情延续的重要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  陈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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