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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民生直通车


  近年来,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常发现,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法律并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这些问题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物权法》的颁布,无疑给了人们一个明确的答复。这部法律很好地回答了近年来的许多热点问题、民生问题,可以称为“民生直通车”。下面选取的这些案例,社会关注度都比较高,我们对照《物权法》一一解析、点评,在普法之外,我们也能领悟到新时期的法治进步。
  案例:小区车库归谁所有?
  法条:《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点评:不仅仅只是车库,目前围绕着小区车位、道路、绿地等纠纷冲突很多。楼顶、露台、外立面、楼道、电梯间、楼梯、大堂、车库、物业用房……这些在住房以外又和住房唇齿相依的部分该归谁所有?应由谁来管理?所得的收益又归谁所有?这些关系业主切身利益的问题,物权法作出规定,明确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对重点区域的归属进行了划分。
  案例:有人买了一套二手房,且已经支付了定金,可是房主又把房子卖给了他人。如何防止房屋交易过程中的“一女二嫁”?
  法条:《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点评:为避免开发商一房几卖、糊弄百姓的现象,《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可以保证登记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可以有效抑制房屋买卖中“一女二嫁”的欺诈现象。
  应当注意的是,从可以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要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失效了。
  案例:我们单位把属于单位的门面房低价卖给了个人,这种“公房私卖”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条:《物权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公房私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人认为,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就不宜强调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而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是必要的。
  案例:在征地拆迁中,失地农民的利益如何补偿?
  法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点评:拆迁、征地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目前,失地农民的权益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与以往的征地补偿不同的是,这次物权法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等于是提高了补偿标准。这从侧面体现了国家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
  案例:拾金不昧是否可以索取报酬?
  法条:《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点评:拾金不昧一直被认为是传统美德,拾金索要报酬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物权法对此作出了可以索要的规定,平衡了拾得人和遗失人的利益。这个规定给我们说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拾金不昧是道德的问题,权利义务却是法律的问题,法律不总是道德的守护神。
  楼顶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卖顶层送楼顶花园是违反《物权法》的承诺。记者吴梦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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