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缘何仅为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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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于文静 姚润丰)国家林业局11日首次公布了去年我国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为55%,虽比2005年提高10个百分点,但全国仍有近半数适龄公民未完成植树义务。 1981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次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尔后,江西、广东、湖南、安徽等10个省份还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法规。 决议要求:“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实施办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3棵至5棵的要求,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随着决议的出台以及办法的实施,义务植树实际上成为了适龄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然而就是这项法定义务,在执行中却被大打折扣,55%的尽责率表明我国仍有近半数适龄公民未完成植树义务。 据全国绿化委会员办公室综合组副组长韩国祥介绍,全国平均义务植树尽责率普遍不高,主要有六方面原因: 一是相当一部分省区市对绿委工作重视不够。 二是一些地方绿化办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据统计,全国31个省区市绿化办中有19个省份绿办是设在林业厅(局)的某个处室,共有专职人员23人,平均一个省不到1.2人。 三是随着形势的变化以及义务植树的体现形式多样化,一些地方依然采用旧办法组织发动义务植树,未能适应社会形势变化的要求。 四是部分公民对义务植树的法定性、义务性、全民性、公益性认识不足,绿化意识还有待增强。 五是义务植树法制保障机制不健全。表现在《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仍未出台;各地只有10个省区市颁布了地方法规,不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 六是一些城市周边已没有成片荒山荒地,再组织大批居民直接绿化,确实有难度。 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发布的《2006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去年我国参加义务植树人数5.5亿人次,约有4.5亿适龄公民未完成植树义务。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祝列克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针对我国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较低,今后将尽快制订出台《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用法律规范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认真落实义务植树属地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对义务植树适龄公民的登记,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和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同时进一步拓展义务植树的实现形式,除亲自参加植树外,推行以资代劳、认建认养、拍卖冠名权等形式。 来源: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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