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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政协作用

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政协作用
———省政协九届十二次常委会议大会发言摘登

    加快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坚持突出重点,逐步推进。我省农村人口多、贫困面大,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的全面启动,必须在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考虑省情和财力的基础上,根据农民的需要,突出重点、逐步推进,保障标准由低到高,保障范围由小到大,保障内容由单项到综合。我省应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特别是对43个国扶县和8个省扶县,应加大支持力度,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使贫困地区尽快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应根据农村实际,实行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家庭分散养老与集中供养相结合,个人交纳保障金与政府适当投入相结合。由于我省各级政府的财政十分困难,大规模推开的条件尚不成熟。但是,应针对贫困地区的迫切需要,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鼓励基层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有效养老保障模式,积累经验,为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造条件。
    二是坚持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和农民参保三个方面。各级政府应把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努力增加用于农村社保的投入。同时,必须加强宣传教育,使农民群众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增强自我保障意识,提高交纳保障金的自觉性。对于贫困地区特困群众交纳社会保障金的特殊困难,除给予一定的政策减免外,应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必要的帮助。针对贫困地区县乡财力不足,筹集社保资金困难的实际,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明确转移支付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也可以考虑开征社会保障税,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要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在维护社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强资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收益率,促进社保资金的滚动发展。
    三是坚持把农村社会保障与农村扶贫相结合。应坚持把扶贫开发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相结合,把建立贫困地区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扶贫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扶贫资金对困难群体社会保障的倾斜支持,推进贫困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四是坚持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发展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相结合。应鼓励各类保险机构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开展农业自然灾害、农村家庭财产、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伤残等保险活动,使农民遭受意外损失或意外伤残时,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化解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风险,减轻各种天灾人祸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对于生活水平相对宽裕、保障需求层次较高的农民,应鼓励其积极参加各类商业保险,享受较高层次的保险服务,满足个人不同层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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