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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徐加合 



  自年初以来,我国先后发生了较大范围的雨雪冰冻、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给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在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中,企业和群众获得的经济损失补偿,主要是国家财政提供的救济款和社会捐助,而作为主要承担风险管理、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责的保险业,为社会提供的风险保障作用却远远没有发挥出来。据统计,今年的雨雪冰冻灾害已造成近1600亿元直接经济损失,但保险赔款仅占不到2%的比例。此次汶川大地震中,给四川及周边地区带来的损失高达5000亿元,尽管灾后保险业主动积极赔付,但根据保险合同协议能够兑现的赔偿金额仍然明显偏低,多数企业、基础设施、农作物没有参加保险,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全球巨灾中保险业平均经济补偿占30%以上,在一些发达国家更是达到70%。由此表明,我国社会保障和经济补偿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利用保险手段分散重大灾害风险的能力还比较弱小。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我国目前在灾害事故中较为单一的国家财政救助和社会捐款救助方式,保险经济补偿无论在救助的时效性、救助的广度和深度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在大大减轻政府压力的同时,通过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可以有效弥补巨灾损失。因此,切实推进保险业全面快速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水平,是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前提,也是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和补偿机制,增强我国全社会抵御风险能力的迫切要求。
  一、有效提升全社会的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保险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础薄,保险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然不相适应,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发挥还不充分。据保险承保资料显示,在财产险业务总量中占比最大的机动车辆保险,全国平均承保率只有30%;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家庭财产保险,全国平均投保率仅为5%左右。数据表明,社会各界对风险的防范意识还有待提高,保险还没有充分发挥保驾护航的保障作用。
  保险意识的提高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社会基础。提高保险意识,首要任务是加强风险教育与防范宣导,普及保险知识。把社会风险的不可测性、保险的原理、保险的目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应享受的权利义务、我国保险业的承保能力等多方面的知识全面地介绍给广大人民群众,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部署,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并根据各自的实际需求加强风险防范与保障。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有效提升风险保障水平
  建立完善的保险体系机制,已成为发达国家管理风险的主要手段。当重大灾害发生后,可以通过保险手段将灾害风险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分摊,从而大大降低重大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领域的有效扩展离不开政府的强有力支持。比如在农业保险领域,由于受现行保险公司运行机制体制以及农户投保积极性等因素影响,作为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独立完成提供全面风险保障的任务。只有政府部门牵头,充分发挥农业部门、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政府在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才能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也才能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另外,政府加快推进发展保险业,建立完善的保险保障体系,能起到减轻财政压力,放大资金投入效应的作用。例如2007年建立的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全国财政补贴12.8亿元,而保险保障金额达到258.6亿元,在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中,已为受灾地区6.95万头能繁母猪的饲养户赔付5898.6万元。由此表明,政府主导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是拓宽保险覆盖领域的重要动力,也是放大财政投入效应,将传统的灾害救济方式转化为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有效增强经济社会的灾害自救能力的重要保证。
  三、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损失补偿体系
  从我国今年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来看,仅靠商业保险公司无力完成风险保障使命。在解决保险需求与保险能力的矛盾方面,国外比较成熟的做法是: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由企业和个人购买巨灾保险,政府提供一定补贴,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并通过国内外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通过巨灾保险机制,保险赔款一般可占总灾害损失的30%以上,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抗灾救灾的压力。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巨灾保险机制。要建立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一是需要国家财政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以政府出资的巨灾救助基金为基础、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损失补偿体系。二是比照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参与承保巨灾风险的保险公司,在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以减轻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使保险公司能够承担更大风险责任。三是以各级政府拨款为主设立专门性巨灾项目和计划,由政府、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牵头组成联合体,将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和资金聚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充分发挥保险业快捷全面的服务优势,有效提升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作用
  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对于政府财政资源配置具有明显的效能作用,同时保险业在巨灾救助方面也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业在风险防范、预测预警和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专业优势,能够及时地对投保对象提供巨灾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合理的行为建议约束或防范措施,使投保人在制度约束下成为风险的第一承担者,鼓励投保人主动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实现对巨灾风险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二是保险业在风险识别、损失精算评估、风险救助补偿等方面拥有专业技术和丰富经验的专业队伍。三是灾后经济补偿速度快、效用高。例如,在这次地震灾害中,中国人保系统接到灾区分支机构第一时间上报的灾难信息后,迅速启动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紧急部署到位各个专业应急小组队伍,切实发挥了保险在防损减灾、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目前,人保系统正在积极进行损失评估和核赔工作。因此,保险在巨灾救助方面具有的优势表明,加强保险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保险可以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发挥更大的效能,从而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起到稳定社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
  (作者系甘肃省政协委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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