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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集资建房蕴含民生诉求

个人集资建房蕴含民生诉求 
□屈正洲 



  兰州网民在百度贴吧上发帖寻求个人集资建房的合作伙伴,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参加政协兰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部分政协委员表示,个人集资建房这一做法确实能够实现普通百姓的住房梦,但是在兰州市进行个人集资建房的可能性不太大。
  (相关新闻详见今日本报A9版)
  纵观这位首倡者的构想,不难看出,个人集资建房是基于非盈利原则下的一种公众自发自愿全方位合作的盖楼模式。首先,房子当然不是臆想中的空中楼阁,作为建房关键的土地取得难题,依照兰州市房管部门的答复,如果集资者以实体形式参与国有土地出让程序,即可获得用于建房的合法土地,这也明确了个人集资建房这一崭新模式在理论论证上的可行性。问题是,正如兰州市政协委员廖满仓所分析的那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拿到地,要过以招、拍、挂的形式有偿出让土地这一关,市场价值规律在这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东拼西凑的民间资本如何能与实力雄厚的地产商同台竞地?进一步讲,规划有限的个人集资建房又如何比拼得过地产商产业化运作的规模效应?
  在实际操作进程中,高度专业化的房地产建造体系意味着建房是一种周期性长、风险高的经济活动,不是谁都能“玩得起”的。对于住房建造方面的专业知识与信息知之不多的个人集资者来说,作为投资者,他当然要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但他又怎样来扮演合理住房建造标准的设计者、住房建造管理规则的制定者以及住房建造进程监督者这类多元的角色呢?毕竟,拟建中的个人合作建房联盟与身俱来的不规范、不专业的市场形态特征,使其存在着权力决策的分散性、规则制定的随意性等隐忧,不一而足的种种不可预测隐患,意味着任一环节出现协调、衔接不力的肠梗阻,都会使个人集资建房的航船面临搁浅的命运。
  但是,这一基于民众良好愿望而崭露头角的建房模式并非一无是处,自有其蕴含民生诉求的积极意义。至少在兰州房价涨幅居西北之首、普通市民即使不吃不喝也需最少15年才能“赚下”一套90平方米商品房的情势下,个人集资建房倡议的发起,尽管有些唐·吉诃德式脱离现实的的孤单意味,起码可视作是对房价高企现状的无奈反击。对于政府主管部门而言,有必要将个人集资建房模式纳入住房体制改革和政府工作规划之中,确保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政策调控成果和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牟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房产商来说,是否也该将个人集资建房项目视作公开房价成本的一个“标志性参照”,肩负起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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