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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才交流机构何时跨过“门票”这个槛

甘肃人才交流机构何时跨过“门票”这个槛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近日,本报新闻热线0931-8157179接到求职者的投诉称,兰州一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举办人才招聘会时,依然向求职者收取入门费,并问这种做法是否有悖国家法律。
  本报记者 裴子华 见习记者 赵利芳 杨玲玲 李文义
  读者来信
  求职免费是应景之作
  近日,兰州商学院学生王林给本报来电反映,他是一名大三学生,毕业在即,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从去年开始,他每周都奔波在兰州的各大人才市场,但一段时间下来,昂贵的门票就已经让他吃不消,再加上简历制作、交通费等开支,让他一个没有收入来源的学生已无法承受。就在他不知所措的时候,突然传来一个好消息,在甘肃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史大中提交了《关于降低人才市场门票价的提案》,建议人事部门将招聘会的入场门票由当前的10元降至2元。同时他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出台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就开始实行,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这个消息让他欣喜若狂,以后就可以摆脱门票所带来的困扰了。
  2008年2月16日,王林带着简历去就业服务机构求职,走到门口却被保安挡住,并要看他的门票,王林告诉保安,《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不收门票,保安告诉王林没有这个规定,门票价格和往常一样。王林感到无法理解,法律规定不收取门票,但人才市场还是照收不误,既然人才市场已经收取了参会单位的展位费,再向求职者收取门票有些不合理,况且这些求职者大多是学生、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低收入群体,因此他渴望甘肃的人才市场取消门票。记者调查东家不收西家收
  针对兰州一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取门票的情况,记者展开了调查,经调查了解,目前兰州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甘肃省高新技术人才市场、甘肃省人才市场、中国兰州工程技术人才市场和兰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等几家。其中,甘肃省高新技术人才市场、甘肃省人才市场、中国兰州工程技术人才市场是甘肃省人事厅下属的人才交流场所,而兰州市人力资源市场则隶属于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目前,甘肃省高新技术人才市场和中国兰州工程技术人才市场实行门票收费制度,而甘肃省人才市场和兰州市人力资源市场则免收门票。
  据兰州市就业局职介科宋慧科长介绍,自2006年7月以来,甘肃省劳动保障厅对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市(州)区基本上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其中,兰州市提出到2008年底,全市有30%以上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因为将解决就业的问题渗入到社区,并成功实现了“一对一帮扶”,对零就业家庭实行产生一户安置一户的办法,这样到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的劳动者相对减少,因此兰州市9家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早在3年前就取消了门票。人才市场门票收费到几时
  在人才市场求职,被收取了进门费,王林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他在投诉电话中问记者,甘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什么时候真正取消招聘会的入门费呢?
  就王林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省人事厅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志平。据陈副主任介绍,人才市场和劳务市场是由两个主管部门主办建立的,其运行渠道也不一样,劳务市场隶属于劳动部,运行资金由再就业财政拨款,而我省的省级人才市场是在基本没有财政投入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加之目前没有固定的大型人才交流场所,每次举办人才招聘会都要租借场所,租费、广告、人员费等等费用一直居高不下,所以在近期内,降低或者取消人才市场入门费还不现实。
  陈志平表示,甘肃省人事厅所属人才市场入门费的收费标准是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以会养会的原则核准的。自2000年以来,省人事厅已经采取措施,尽量降低门票价格,减轻进场交流人员的负担,如省高新技术人才市场每年举办170余场人才招聘会,除其中的7场全国性大会外,其他的160余场招聘会门票都接近或低于2元的水平。目前,每周三的下岗职工再就业专场招聘会、女性人才招聘会以及大学生就业服务周等都是免费的。在省内举办的全国型人才招聘大会,虽然物价部门核定票价是10元,但学生团体票一直都实行半价。
  至于如何降低或取消入门费的问题,陈副主任表示,随着甘肃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政府对人才交流工作的进一步投入,人才市场入门费从10元降到2元会变成现实,甚至会逐步取消,但目前还不可能。设立安全阀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力市场突出存在的问题还在于一是中介组织泛滥,个体经营的小中介多,假招工信息多;二是企业直接招工的多,以招工之名骗钱的多;三是恶意使用试用期骗取劳动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多。所有这些问题,劳动者始终处在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为了保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报记者提醒广大求职人员,必须在订立劳动合同前,设置一道“安全阀”。
  一、用人单位招工必须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求职者应当了解企业招工是否合法。用人单位直接招工不能向求职者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这不仅是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需要,也是打击地下违法组织的需要。
  二、求职者在中介组织登记,不能收取中介费,只能收登记费;用人单位通过中介组织招工,按录取的劳动者人数支付中介费,中介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登记费和中介费由物价部门核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不能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如果劳动者的工作任务能抵上在职员工的平均水平,用人单位应该取消试用期规定,直接按合同工待遇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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