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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应“阳光作业”

城市房屋拆迁应“阳光作业”

  鑫报讯(记者蔡天鹏)昨日,刘晓瑚委员向政协甘肃省十届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拆迁工作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数量急剧增加,由此引发的拆迁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
  建议一:应当支持和保护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政府应该在城市规划阶段就应通过组织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征求居民意见,在具体的拆迁过程阶段,也同样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对是否拆迁和拆迁时间安排提出意见的机会。同时,要建立房屋拆迁听证制度,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建议二:切实规范拆迁强制执行行为。必须做到: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预先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要严格依法进行。
  建议三:进一步规范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必须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又可以防止个别地方政府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项目,防止掠夺性发展,防止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同时,各级政府还要考虑到地区情况存在差异的情况,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房屋装修、房屋质量、重置价格、当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
  建议四:进一步规范拆迁评估机构的准入机制。各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拆迁评估单位的准入条件,使拆迁人选择水平比较高、社会信誉比较好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同时,评估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自主选择。
  建议五:科学测算被拆迁人的拆迁面积。一些政府部门仅凭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证作为判断被拆迁人房屋面积的唯一的依据,这显然很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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